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有符合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残疾人停车泊位;

(四)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