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