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