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