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