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二)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