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