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制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