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