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新发生、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封锁,及时扑灭。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切断病源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