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