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