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凡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府无偿投入、财政有偿资金、贷款、国际间援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及各行业投入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