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猎捕、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三)未经批准,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确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批,并征求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