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建设用地。对超过生态承载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对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将防沙治沙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