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十五日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