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已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秦皇岛人大网站和《秦皇岛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