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