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在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