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和禁采期期间进行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