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及其调整程序;
(六)合同的期限;
(七)合同的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