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百分之零点五、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核通过。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