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积分管理。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将结果录入信用档案,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的征集、核查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