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及其委员的补选等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