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及其委员的补选等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