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