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