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缴纳水费;
(二)盗用或转供地热水;
(三)在规定的地热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地热水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地热水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在地热水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地热水公共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