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采补平衡水源地保护区内,除第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水;(四)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五)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六)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