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产权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