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