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