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条有效政府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