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