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将县(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优化和完善老年人异地就医管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老年人异地便捷就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