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六十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以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