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六十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以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