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