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