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