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部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