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依法收缴的假冒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