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