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