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会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