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和监察职责第八条有效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给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