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