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母婴保健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