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有效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