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傣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哈尼族棕扇舞、九祭献,彝族“阿哩”、乐作舞,傣族蒙面情歌、狮子舞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舞蹈、音乐、乐器、诗歌、戏剧;

(三)集中反映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礼仪、体育、游艺、服饰、工具、器皿和传统手工技艺等;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哈尼族十月年、彝族火把节、傣族花街节等民族传统节庆;

(六)它克村、者嘎村、坡垤村、二掌村、塔朗村等传统村落和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场所;

(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图片、谱牒、碑碣、楹联、书画、石刻、木刻、雕塑、土陶等;

(八)它克岩画、元江白塔、洼垤青铜时代遗址等历史遗址遗迹;

(九)小柏木军政干部训练班旧址、撮科起义遗址、中国人民解放军滇南追歼战遗址、猪街伏击战遗址、洼垤奔袭战遗址、中共元江县委旧址和李和才故居;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