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