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热线事项,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