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深圳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