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
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 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